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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 關 條 約

馬關條約與臺灣、澎湖相關的主要內容:

第 二 款

中國將下列地方之城壘、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。

一、遼東半島。

二、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。

三、澎湖群島,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、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。

第 五 款

中國割讓土地內居民能任聽其遷移界外與變賣資產,唯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酌宜視為日本臣民。